派往石柱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Tue Jun 22 00:00:00 CST 2021 浏览: 1944 次

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关于派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派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派遣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因私出国(境),是指警务辅助人员前往境外的国家(地区)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旅游、探亲等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申请因私出国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申请人本人签名的《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三)其他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探亲,需提供亲人关系证明、邀请人证件复印件(护照或居住证)、邀请函等相关证明。 

2.旅游,随团旅游需提交旅行社行程安排、同行人员及旅行所需费用等;个人旅游需提供个人行程安排、同行人员等相关证明材料; 

3.接受、处理财产,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相关证明; 

4.处理亲人丧事,需提供有关函件或通知; 

5.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由申请人向具体用工单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在本人填写的《审批表》上签批意见并加盖用工单位印章;用工单位审核通过的,交由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审批后,申请人方可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的警务辅助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调查的; 

(二)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出国(境)探亲、奔丧、继承遗产等,其对象属于非法出国(境),出国(境)逾期不归,涉嫌犯罪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的; 

(五)报送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工作需要不适宜因私外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组织认定不适宜因私出国(境)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证许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身份证及出入境证件。否则,将依据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后,不得以警务辅助人员身份从事活动。否则,将依据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期间违纪违规的、未经批准在国(境)外逾期滞留的或在国(境)外擅自前往未经批准的目的地的,按照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我国或当地法律规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警务辅助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docx

                         辅警因私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docx